一、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相關子法自111年9月陸續通過後
施行至今,隨著退場審議會之召開,陸續遇到實際執行上有窒礙
難行之處,爰此進行子法部分修正。
二、各子法修正情形如下:
(一)預警學校與專案輔導學校認定輔導及監督辦法
1.明定專案輔導學校名單登載之資訊網站。(修正條文第六
條)
2.修正資訊網站之依據,以臻明確。(修正條文第九條)
3.增訂專案輔導學校無法召開校務會議者,免提校務會議報
告。(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二)大專校院轉型及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為配合111年
5月11日公布施行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第三
條規定,並維護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受教及教職員工
權益,使整體退場機制順利進行,爰修正本辦法,名稱並修
正為「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其修正要點如下:
1.修正本基金之設置目的及法源依據。(修正條文第一條)
2.修正本基金之來源及用途。(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3.修正本基金管理會之名稱及明定由教育部就內政部等部會
代表聘兼為委員。(修正條文第五條)
4.增訂本基金管理會之出席人數及決議門檻。(修正條文第
七條)
5.修正本基金管理會之工作人員得分組辦事。(修正條文第
九條)
6.修正本基金為增加收益得購買政府公債等。(修正條文第
十一條)
7.修正本基金年度決算賸餘應依規定累存基金餘額或解繳國
庫。(修正條文第十四條)
(三)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考量部分學校已停止全部招生,或即將進入停止全部招生階
段,此類學校專任教職員、學生可能人數不足或無意願擔任
教育部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審議會委員職務,爰修正
本辦法第三條。
(四)教育部加派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及重
新組織董事會管理辦法:考量實務上專案輔導學校可能面臨
專任教職員、學生人數不足或無意願之情形,導致難以加派
該類董事或重新組織董事會之董事,爰修正本辦法第四條、
第五條。
三、各子法修正條文對照表請參見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s://law.moj.gov.tw/Index.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