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本年(112年)2月2日行文各學校財團法人(私立大專校院董事會),要求各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1條第2項規定,訂定董事會、監察人及校長間的權責劃分規定,以明確校長依《私立學校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得執行職務之範圍及其權責。本會做為一個由學校法人代表所組成的人民團體,爰就《私立學校法》相關規範、董事會之角色、董事會之職權、董事會之運作等四個面向,綜整董事會及校長間的權責劃分原則,提供本會各會員學校董事會參酌。
壹、私立學校法規範
一、私立學校法第41條
私立學校置校長一人,由學校法人遴選符合法律規定之資格者,依各該法律規定聘任之。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之配偶及其直系血親,不得擔任校長。
校長依法令及學校章則綜理校務,執行學校法人董事會之決議,受其監督、考核,並於職務範圍內,對外代表學校。
校長應專任,除擔任本校教課外,不得擔任校外專職。
二、私立學校法第29條
董事會、董事長、董事及監察人應依本法及捐助章程之規定行使職權,並應尊重校長依本法、其他相關法令及契約賦予之職權。
董事長、董事、監察人不得兼任所設私立學校校長及校內其他行政職務。
三、私立學校法第44條
學校法人之董事長、董事、監察人及校長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所設私立學校承辦總務、會計、人事事項之職務。違反規定之人員,學校主管機關應命學校立即解職。
四、私立學校法第45條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校產、基金之管理使用,受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之監督,基金及經費不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監察人及其他個人或非金融事業機構。
貳、董事會之角色
一、董事會係由個人組成之「法人體」,有其法律上之權利與義務。
二、董事會為學校資產管理人暨校務監督者。
三、董事會對外代表學校,對內為最高決策單位。
四、透過董事會議之召開,以合議制之運作,擬訂校務發展之決策及方向。
參、董事會之職權
一、訂定辦學理念,貫徹辦學目標。
二、董事之選聘及解聘;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三、校長之選聘及解聘。
四、校務報告、校務計畫及重要規章之審核。
五、經費之籌措。
六、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七、基金之管理。
八、財務之監督。
九、私校法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董事會組織章程之修訂;董事會捐助章程之修訂;籌措經費辦理教職員工之退休、撫卹、資遣等福利事宜;學校停辦、解散或聲請破產之決定;學校解散清算後剩餘財產決議其歸屬)。
肆、董事會之運作
一、董事會議之召開
(一)以集體智慧,合議研擬校務發展決策方向。
(二)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每學期至少一次。
(三)學校如有重要提案送審,隨時集會議決。
(四)一般事項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五)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2/3以上董事出席,以現任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二、溝通協調校務
(一)增進董事對於校內行政及學術業務之了解。
(二)邀請董事參與校內重要活動及慶典。
(三)董事會聘任顧問或學者專家提供諮詢。
三、董事會與校長的互動
(一)董事會對校長的互動
1.校長之選聘及解聘。
2.邀請校長及校內相關主管列席報告校務。
3.審核校長所提之校務發展計畫。
4.評鑑校長表現績效。
(二)校長對董事會的互動
1.校長向董事會提出校務發展計畫。
2.校長向董事會報告校務及辦學成效。
3.校長向董事會負責經營管理成敗之責。
(三)董事會尊重校長之行政權
1.董事長、董事及董事會除執行「私立學校法」及捐助章程所定職權外,應尊重學校之行政權。
2.董事會應遴選一流人才才擔任校長,並建立校長有能、董事會有權的「權能區分」運作理想。
(四)董事會監督校長
1.私立大學校長須受到校務會議、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以及董事會之監督。
2.董事會透過邀請校長列席會議,聽取校長報告校務發展計劃及執行成效、審核預算編列及執行成果等,發揮直接或間接監督之效。
(五)校長應向董事會負責
1.「私立學校法」規定校長綜理校務,執行董會之決議,並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之監督。
2.私立學校校長所作重大校務決策,必須向董事會負全責。
3.校長應領導校內教學、研究、推廣服務或行政單位運作,與董事會維持良好互動關係,有效執行董事會決議事項,促進校務健全發展。
上述劃分原則或許有助各校法人進一步瞭解董事會運作事項及學校的經營、決策權,亦有助於董事會及校長間的權責釐清,進而讓董事會思考以何種運作模式最有利於學校發展,也希望此一權責釐清能為私立學校的發展與運作帶來正面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