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私立大學校長於去年12月召開校長會議,公開倡議政府對於個人或事業對私校之捐款,應比照對公立學校捐款100%認列扣除額,並刪除所得稅法第16條、第36條,以及刪除私立學校法第62條有關個人或企業對私校捐款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等不公平限制。
鬆綁現行私立學校募款法規,提高個人或企業捐贈之意願,藉以改善私立大專院校募款之困難,向為本會一貫之主張。眾所週知,公私立學校經營條件差異極大,公立學校有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及學雜費收入,私立學校除學雜費收入及微薄政府補助外,僅能靠贈與來充實財源。惟現行稅務法令規定對民間及企業捐款給私立學校卻存在非常不公平的限制。舉例而言,個人或營利事業捐款給公立學校可完全免稅,並無扣減額限制,惟若個人直接捐贈私立學校之免稅金額不得超過所得總額20%,營利事業直接捐贈私立學校之免稅金額不得超過所得總額10%。即使透過教育部成立之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捐款且指定給特定學校法人或學校者,其免稅額亦分別有50%及25%之上限,只有未指定捐款學校才能100%作為列舉扣除額。此一不公平政策,導致有能力捐款給私立學校者興趣缺缺,進而影響私立學校之募款成效。
以教育部依私校法所成立的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為例,其成立目的係為協助提升私校募款成效,由教育部出資二千萬元,私立大學校院協進會、私立教育事業協會及私立學校文教協會等三個團體各捐資350萬元共同成立。然因其優惠措施未能一步到位,以至於未能達到當初所設定的營運目標,究其原因仍在於企業所捐贈對象多為政治人脈,個人則以捐獻宗教團體居多,對學校的捐贈熱誠相對較少,而且考慮較多,特別是免稅額的優惠是一大關鍵。舉例而言,有為數不少的私校捐贈者係基於校友身份或特殊情感,當然會想捐給特定學校,但免稅額分別只有50%及25%,若不透過興學基金會,則分別只有20%及10%的免稅額,無法像捐給公立學校一樣享有100%的免稅,自然影響到民間及企業的捐款意願。
綜言之,現行稅務法令規定的不公,已使公私立學校處於不公平的競爭,而為防杜有心人士利用私校捐獻逃漏稅、掏空,進而對捐獻百般限制,更是更因噎廢食,本末倒置。本會在此呼籲此一歧視私校辦學的政策應儘速改弦易轍,尤其教育主管機關要據理力爭,強力維護私校辦學的權利與尊嚴,確實做到「教育不分公私」,給予所有學校公平的發展空間。進一步言,歐美許多一流學府都是私立大學,就在於政府支持優惠稅制,鼓勵個人及企業對私校捐款,造就了私立大學的蓬勃發展。本會在此也鄭重呼應私立大學校長會議所提出,政府應比照個人或企業,對公立學校捐款100%認列扣除額,並刪除所得稅法第16條、第36條,以及刪除私立學校法第62條有關個人或企業對私校捐款列舉扣除額或列為費用等不公平限制,徹底打破對公私校捐款不同免稅額的不合理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