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學校法人為了擴大法人及其所設學校之辦學規模、增加教育資源、節省行政開銷或拯
救招生危機等考量,經自我評估後,得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之申請。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之法令依據主要為《私立學校法》第67條:規範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之相關時程;《私立學校法》第68條:闡述學校法人合併之相關規定。茲將上述兩條文臚列如下:
《私立學校法》第67條:
(一)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私立學校與其他私立學校合
併時,各該學校法人應就合併有關事項。擬訂合併計畫、合併
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報
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辦理;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前,應徵詢私
立學校諮詢會意見。
(二)學校法人間進行合併者,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學校法人,繼受
因合併而消滅之學校法人之權利義務;學校間進行合併者,由
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私立學校,繼受因合併而消滅私立學校之
權利義務。
(三)學校法人應於第一項核定後十五日內,造具並公告有關合併之
財務報表及財產目錄;對已知債權人並應個別通知;債權人對
合併有異議者,應於公告後二個月內以書面提出異議,未提出
異議者,視為承認合併。
(四)債權人依前項提出異議者,學校法人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1、債務已屆清償期者,清償其債務。
2、債務未屆清償期者,提供相當擔保。
(五)學校法人不為第三項之公告及通知,或不為前項之清償、提供
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私立學校法》第68條:
(一)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私立學校與其他私立學校合
併時,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合併者,應依法辦理法人變更登記
;其於申請因合併而移轉之不動產、應登記之動產及各項擔保
物權之變更登記時,得憑法人主管機關之核准函辦理登記,免
繳納規費、印花稅及契稅。
(二)依前項合併移轉之有價證券,免徵證券交易稅;其移轉貨物或
勞務,非屬營業稅之課徵範圍。
(三)學校法人所有之土地因合併而隨同移轉時,經申報核定其應繳
納之土地增值稅准予記存,由承受土地之學校法人於該項土地
再移轉時一併繳納之。合併後取得土地學校法人解散時,經記
存之土地增值稅,應優先於一切債權及抵押權受償。
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或私立學校與其他私立學校合併時之相關作業及流程,係依《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辦理。作業辦法第7條規範學校法人與其他學校法人合併計畫須經董事會決議通過;第8條規範學校合併計畫應載明事項;第9條規範新設合併者,應重新訂定合併捐助章程報主管機關核定;第10條規範存續合併者,須修正原捐助章程,報主管機關核定;第12條規範學校合併後,學校法人設立、變更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事項;第13條規範學校合併後存留學校之權利義務。上述條文內容茲摘要臚列如下: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申請變更組織作業辦法》
第7條:
(一)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與其他財團法人私立學校合併變更組織為學
校法人及其所設私立學校時,應由各該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
會共同擬訂合併計畫及合併契約,並檢具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
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向變更後學校法人主管機關(以下簡
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會商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主管機關(以下簡稱變更前之主管機關)後
許可之。
(二)前項合併計畫及合併契約,應經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議
決議通過,始得為之。
(三)變更後之主管機關為第一項許可前,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之
意見,並得徵詢相關機關、學者專家之意見,必要時,得通知
申請人提出說明。
第8條:
前條所定合併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併計畫之緣起。
(二)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現況及問題分析。
(三)合併規劃內容,包括發展願景、學校法人董事會之組成、學校
法人監察人之聘任、所設私立學校之學制規劃、校舍空間之配
置與調整、行政組織架構、員額配置及財務規劃。
(四)合併規劃對教職員工工作權益及對學生修業權益之影響及其因
應措施。
(五)原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教職員工人事及學生學籍等資料
之保存措施。
(六)合併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七)預期效益。
(八)其他相關措施。
第9條:
(一)變更後之主管機關許可為新設合併者,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
事會應於許可後四個月內,共同訂定學校法人捐助章程,報變
更後之主管機關核定。
(二)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應依前項學校法人捐助章程規定,
推舉創辦人一人至三人,由創辦人於捐助章程核定後三個月內
,準用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遴選聘任董事、監察人,並於董事
、監察人經法人主管機關核定後三十日內,召開董事會成立會
議推選董事長。
(三)合併後學校法人應於前項董事長核定日起三十日內,由董事長
檢具合併後學校法人之設立登記聲請書、捐助章程、學校法人
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核轉法人主事
務所所在地之該管法院,辦理法人設立登記。
第10條:
(一)變更後之主管機關許可為存續合併者,存續之財團法人私立學
校董事會應於該合併計畫經變更後之主管機關許可後四個月內
,就存續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捐助章程中之組織與運作等事項
不符本法修正後之規定者,予以修正,並應將原捐助章程財團
法人私立學校之名稱修正為合併後學校法人之名稱,報變更後
之主管機關核定。
(二)存續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應依前項所定學校法人捐助章
程規定,於捐助章程核定日起三個月內完成合併後學校法人董
事之重新改選、董事長之重新選舉,其任期重新起算,並報變
更後之主管機關核定。但捐助章程所定董事總額、資格不變,
並由存續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董事會董事續任時,其任期照舊
(三)前項合併後學校法人董事會應於董事長核定日起三十日內,依
第一項學校法人捐助章程所定資格,遴聘監察人,並報變更後
之主管機關核定。
(四)合併後學校法人應於前項監察人核定日起三十日內,由董事長
檢具合併後學校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學校法人捐助章程、學
校法人財產清冊及相關證明文件,報變更後之主管機關核轉存
續之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設立登記時之該管法院,辦理法人變更
登記。
第12條:
(一)第九條第三項及第十條第四項所定合併後學校法人設立、變更
登記聲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1、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名稱及合併後學校法人之名稱。
2、合併後學校法人創辦人名冊。
3、合併後學校法人董事名冊及其任期。
4、合併後學校法人監察人名冊及其任期。
5、合併後學校法人設立基金。
6、合併後所設私立學校之名稱。
(二)前項第五款所稱合併後學校法人設立基金,應不少於變更組織
前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於設立時法規所定設校基金額度百分之
三十之加總金額。
第13條:
各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依第七條規定完成合併變更組織者,合併後學校法人繼受因合併而消滅之原財團法人私立學校之權利義務。
二、辦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