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依據一:
私立學校為增進教學效果,並充實學校財源,得向學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設立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之附屬機構或辦理相關事業之申請。其主要法令依據為《私立學校法》第50條及《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9條,茲分述如下:
《私立學校法》第50條: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為增進教學效果,並充實學校財源,於訂定章則報經學校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得設立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之附屬機構;其以投資方式、依法接受政府機關、民營企業或私人委託、合作經營或其他法定方式,辦理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事業者,亦同。
前項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之財務,應與學校之財務嚴格劃分,其盈餘應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及撥充學校基金,除法令另有規定或學校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對特定之人給予特殊利益;停辦時所賸餘之財產,應歸屬於學校法人。
依第一項規定辦理之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不得影響學校正常運作;其業務與財務仍應受學校法人之監督。
《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第39條:
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依本法第五十條規定申請設立之附屬機構或辦理之相關事業,應先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依相關法規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項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之會計、財務處理,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應依其會計制度、內部控制及稽核作業規章辦理。
第一項之附屬機構,不得為依本法許可立案之學校。
法令依據二:
私立學校設立附屬機構或辦理相關事業申辦之作業要點及申辦流程之法令依據係教育部依《私立學校法》第50條所訂之「教育部審核私立學校申請設立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附屬機構或辦理相關事業作業要點」。其主要條文為第3點、第4點及第9點,茲分述如下:
第3點:
學校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設立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之附屬機構,應經學校校務會議、董事會議通過,並檢具籌設計畫書、校務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紀錄、經會計師簽證之學校查核報告、財務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本部審議。
前項申請設立附屬機構籌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設立附屬機構計畫之目的。
(二)設立附屬機構方式及所涉之法令。
(三)附屬機構設立、管理及監督章則。
(四)附屬機構財務及人事規劃。
(五)附屬機構設立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六)附屬機構有助於學校運作之影響說明。
(七)附屬機構增進教學效果之預期效益。
(八)附屬機構盈餘用於改善學校師資、充實設備與撥充學校基金之
計畫及預期效益。
(九)學校財團法人對於附屬機構業務及財務之監督計畫。
(十)附屬機構擬存續期間及其停辦後續應處理事項。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第4點:
學校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以投資方式、依法接受政府機關、民營企業或私人委託、合作經營或其他法定方式,辦理與教學、實習、實驗、研究、推廣相關事業,應經學校校務會議、董事會議通過,並檢具籌設計畫書、校務會議紀錄、董事會議紀錄、經會計師簽證之學校查核報告、財務報表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本部審議。
前項申請辦理相關事業籌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辦理相關事業計畫之目的。
(二)辦理相關事業之方式及所涉之法令。
(三)相關事業財務及人事規劃。
(四)相關事業合作契約草案。
(五)因相關事業合作而產生之智慧財產或成果歸屬事宜。
(六)學校管理及監督相關事業章則。
(七)相關事業辦理期程及應辦理事項。
(八)相關事業有助於學校運作之影響說明。
(九)相關事業增進教學效果之預期效益。
(十)相關事業盈餘用於改善學校師資、充實設備與撥充學校基金之
計畫及預期效益。
(十一)學校財團法人對於相關事業業務及財務之監督計畫。
(十二)其他相關事項。
第9點:
本部審查學校申請籌設計畫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駁回其申請:
(一)未經核准逕行辦理本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所定附屬機構或辦理同
項所定相關事業,其事後補提出申請。
(二)依第三點、第四點規定所提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不符本要點
或相關法令規定,經本部命學校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
不完全。
(三)依第三點、第四點規定提出申請後,於本部核准前,學校財團
法人或學校有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七十條至第七十二條
所定情事之一。
(四)擬籌設之附屬機構或相關事業,無關增進學校教學效果及充實
學校財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