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於本年(111年)10月3日行文所主管之各學校財團法人(私立大學校院董事會)修正「私立學校法第71條學校法人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範圍」。教育部於函中闡述私校法立法意旨:係為鼓勵私人籌措經費興學,以提高我國國民之就學及選擇機會,而為使私立學校健全運作,法人主管機關除尊重興學者之辦學理念及自主性外,亦基於鼓勵及監督立場,給予私立學校辦學相關補助、稅賦優惠及適法性監督。是以,私立學校財產(例如校地、校舍、可用現金及設校基金等)來源並非僅由董事會捐贈,亦包含外界捐贈及政府補助等,因此具有極高之公共性及公益性,爰於籌設或停辦時,法人主管機關均應以前開意旨審視學校財團法人所提計畫,始符合私校法立法意旨及精神。此外,教育部於函中進一步強調,學校法人依私校法71條規定,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時,應依私校法立法意旨,辦理具體之「事業」,俾延續原有私立學校設立之目的及社會價值,以確保公共性及公益性。經檢視此次私立學校法第71條學校法人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範圍修正版,最主要係將原列於改辦範圍內屬基金會性質面非屬事業性質之青年發展事務基金會及教育基金會刪除;另將內涵較難界定之其他具社會教育功能之機構及其他具文化功能之機構一併排除。此次修正攸關各學校財團法人未來之經營發展,爰將修正前及修正後版本臚列於後,供各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各級私立學參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