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法令依據及申辦流程:
法令依據一:
學校法人所屬學校停辦後,若為提升社會公益資源投入,得向法人主管機關提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申請,係依《私立學校法》第71條之規定辦理:學校法人因情事變更,致不能達到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已依前條規定停辦所設各私立學校後,經董事會決議及法人主管機關許可,得變更其目的,改辦理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法人主管機關應斟酌捐助人之意思,並徵得變更後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後,許可其變更,同時轉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
法令依據二:
學校法人停辦所設學校後,申請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應檢具之資料及學校改辦計畫應載明事項,係依教育部所定《教育部許可學校財團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作業原則》第3條及第4條規定辦理。第3條規定:學校法人依私校法第七十條規定停辦所設各學校後,申請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應檢具改辦計畫書、董事會改辦決議、最新一期會計師查核報告、財務報表及財產清冊等文件,報本部辦理。第4條規定:改辦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學校法人改辦之原因。(二)教職員工安置及優惠退離措施與學生安置之處理情形及相關證明文件。(三)學校法人現有董事人員之處理。(四)學校法人債權、債務之處理。(五)學校法人財產(包括土地、建物及設備等)之規劃。(六)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之規劃(包括期程及應行辦理事項)及可行性評估(包括改辦事業相關規定)。(七)其他改辦事務之規劃。
法令依據三:
法人主管機關收到學校改辦所檢具之資料及改辦計畫書之後續審查及意見徵詢之依據,係依《教育部許可學校財團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作業原則》第5條規定辦理:本部為辦理學校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事項之審查,應斟酌捐助人意思及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並會同後更改目的事業主管機構及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為之。本部為進行前項審查,得組成審查小組。
法令依據四:
學校法人改辦計畫經法人主管同意後,其後續捐助章程修訂及法人變更登記,係依《教育部許可學校財團法人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作業原則》第6條及第7條規定辦理。第6條規定:學校法人改辦計畫經本部同意後,應修訂捐助章程,並檢具本部同意函及相關資料文件,向變更後目的事主管機關申請改辦。第7條規定:學校法人應於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變更後,檢具學校法人變更登記聲請書、法院裁定之捐助章程、財產清冊、變更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函及相關證明文件,報本部許可變更。
申辦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