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少子化之因素,從亞太、高美、南榮、臺觀、蘭陽等各學校的停辦,平均一年一所學校面臨退場的決定,而此退場速度,將隨著少子化的嚴重程度、退場條例的公告施行,加速運行中。為此,本會於日前邀請教育部技職司柯今尉副司長蒞會專題演講有關私校退場條例各項規定,此條例適用高級中等以上各私立學校,對現階段少子化浪潮中的各學校,影響甚鉅。茲將該次演講摘錄相關重點,與會員學校共勉。
一、退場條例適用學校改以退場審議委員會審議
原私立學校法第四條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為審議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之設立、改制、合併、停辦、解散及其他重大事項由私立學校諮詢會委員進行審議。隨著私校退場條例的公布施行,退場審議委員會將決定專輔學校認定及免除、不得辦理事項、派任及解任主管機關所派董事及監察人、命專輔學校停招及停辦、法人董事會重組、核定或命令法人解散。
二、預警學校由主管機關認定
學校將面對每學期進行財務查核、諮詢輔導或學生受教權益定期督導。查核通過,發文免除預警;若三年內被列為預警學校達二次以上,列入專輔學校。
三、專輔學校由退場審議委員會認定,並將公布學校名稱
(一)專輔學校二年內的經營及運作改變:
1、列為專輔學校者,聘任該校2名校務會議代表為退場審議委員會審議浮動委員。
2、專輔學校不能辦理單招、推廣教育、招收境外生,主管機關減少相關獎補助等。
3、董事會運作受限制:主管機關加派專任教職員、學生及學者專家至少三人擔任董事會董事、學者專家1人擔任監察人。
4、查核小組到學校進行查核。
(二)專輔學校唯二生路:
列為專輔學校轉型的可能性非常低,除非被列為專輔的當下馬上宣布停招停辦,尚有時間向教育部、縣市政府申請同意改辦、轉為另外一個新的法人。但如技術學院改制成專科、或新設一個高中、或跟他校合併是比較有機會的。評估後,專輔學校可能的努力方向:1、努力改善脫離專輔。2、跟其他私校合併,不管是學校合併或法人合併,或是停辦所設學校直接去改辦。不過,合併或改辦成功的機率相對低。
(三)二年內未免除專輔或未與其他私校合併,主管機關會命專案輔導學校停止全部招生與重組董事會,最後就是合併或命令學校法人解散。
1、重組董事會:原董事會會員不得逾三分之一,其餘成員包含專任教職員、學者專家。
2、一年內的任務:處理後續學校法人解散清算事宜。
3、停辦時仍在學的學生,由主管機關分發到其他學校繼續就讀。
四、學校校務治理應注意事項
(一)避免有出現預警、專輔學校的條件之情事。
(二)財務狀況惡化:最近兩年內每個月可用資金無法維持三個月的經常性現金支出月數達十二個月即為財務狀況惡化。主管機關要求私校財務狀況至少要有三個月的可用資金來維持正常運作。不能有不能清償債務事實,或是影響校務正常營運之情事。
(三)教師專業不符合授課科目等師資質量有關事宜。
(四)教學品質查核列為不通過:教學品質查核如全校性不通過(二分之一以上的系不通過),除列預警學校,且不能辦理推廣教育,對財務狀況雪上加霜;一年後未改善、再次不通過即為專輔學校。教學品質查核非全校性不通過者,僅單一或少數系不通過,則通過查核之系可以辦理推廣教育。
(五)招收境外生違反重大規定,例如讓學生去作奴工等,情節嚴重者,直接列為專輔學校。
五、其他有關私校經營重要事項
(一)一法人多學校者注意事項:辦學情況較差學校,在未列入專輔學校前,自行改善或停辦、改辦。否則如一校被命停招,即便其他學校是正常營運,仍面臨法人全部重組,董事會重組之後,直到停招學校停辦當天,才重新選出董事會續營運其他學校。
(二)有閒置的校地或校產者,在不影響校務發展、教學的前提下,依私校法之規定,進行下列處理:第一個方向:向主管機關申請出售或出租,進行資產的活化。第二個方向:辦理與學校現有科系相關的附屬機構。
(三)學校法人依私校法七十一條改辦或轉型,可於停辦後改辦成其他的社福、教育的「事業」,非改辦成其目的僅為發獎學會等無持續營運之文教基金會。
(四)校產或校地部份,目前條例原則上就是要歸公,未來會期待盡可能給公立學校,繼續發揮辦學目的。
退場條例相關的子法已於111年8月22日起陸續公布施行,各會員學校請留意相關訊息。本會將持續關注各項議題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