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獻
教育部「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所有收入,應分別存入其在金融機構開設之專戶,付款時,除小額零用金外,以直接匯撥或簽發支票為之;其為學校法人者,應由董事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其為私立學校者,應由校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本會會員學校對於此一條文迭有修正建議,修法重點在於此條文有關私立學校專戶之付款,僅由校長、會計及出納會同簽章即可撥款,未將學校法人董事長列入會同簽章人員,顯然未盡週延且易生弊端,爰建議修正該辦法第16條條文部分內容,以符財務監督要求。
綜上所述,為完善私立學校付款之監督及防弊機制,本會建議修正「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第16條內容如下:「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所有收入,應分別存入其在金融機構開設之專戶,付款時,除小額零用金外,以直接匯撥或簽發支票為之;其為學校法人者,應由董事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其為私立學校者,除經常性與固定性支出及經董事會決議之支出外,應由董事長、校長、主辦會計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經常性與固定性支出及經董事會決議之支出,則應由校長、主辦會計人員及出納人員會同簽名或蓋章。」。本會擬於拜會教育部會計處溝通修法內容後,正式行文教育部,建請研議修法事宜。